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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荣枝案三大焦点

奇闻趣事 2025-05-10 12:37www.bnfh.cn奇闻趣事

劳荣枝案:主观罪责、客观行为与量刑之辩

一、 主犯还是胁从犯:主观罪责的认定

劳荣枝及其辩护团队坚称,其在法子英的胁迫下参与犯罪,长期受到身体暴力、精神控制及家人安全的威胁,导致其失去反抗意志。例如,劳荣枝声称在首次堕胎后,后续犯罪中仅配合法子英行动,并未主动实施犯罪行为。

公诉机关却指出,劳荣枝与法子英在犯罪前存在明确的预谋,包括明确的分工和对赃物的共同分配。幸存者刘某的证言、物证链以及劳荣枝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行为,都证明其为主犯而非胁从犯。

二、 客观行为的定性:直接还是间接

关于劳荣枝是否直接参与了致人死亡的行为,存在直接的证据争议。劳荣枝否认亲手参与,声称所有致死行为均由法子英单独实施。

检方则通过物证链和逻辑推定来反驳。例如,劳荣枝在南昌案中提取被害人存折并取款,温州市犯罪现场的遗留指纹,以及合肥案中的威胁字条,都指向其参与犯罪。公诉人认为,劳荣枝对法子英的行为持有“明知且放任”的态度,其间接行为和态度都对犯罪结果产生了影响。

三、 量刑的争议:死刑是否适当

辩方主张,劳荣枝系长期受胁迫,主观恶性低于法子英,且其在常州案中有坦白情节,应认定为自首或重大立功,因此主张从轻量刑,排除死刑适用。

法院认定劳荣枝参与故意、绑架导致7人死亡,且其作用关键,符合“罪行极其严重”的死刑标准。检方指出,劳荣枝潜逃期间未自首,且当庭辩解与证据矛盾,缺乏悔罪表现,坚持死刑判决。

劳荣枝案不仅是一场法庭审讯,更是对历史事件、司法程序和人性复杂面的深入。控辩双方的激烈交锋,围绕三大焦点展开,使得这个案件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。无论是证据链的完整性、法律解释的准确性,还是量刑的合理性,都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深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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